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問答〈第3版〉

本文最後於 2023-04-03 更新,資料轉載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內容目錄

Q1: 哪些公共場所須設置哺(集)乳室?

答:

依本條例第 5 條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例如: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達 1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總樓地板面積達 5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等。

Q2: 政府機關(構)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有哪些?

答:

  1. 本條例所稱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係指政府機關或機構實際提供民眾臨櫃辦理各項登記或申請證照、醫療服務、藝文、體育活動、休閒或其他服務之場所。例如公市立醫院(含署立醫院)提供各項醫療服務、衛生局所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市立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提供藝文參觀展覽等場所。惟該等場所仍須另視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而決定是否應設置哺(集)乳室。

  2. 有關提供民眾臨櫃服務之場所,例如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其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限櫃台前提供民眾服務的區域,櫃台後為公務區域屬職場之性質,則其總樓地板面積不計算在內,若經計算後總樓地板面積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則應設置哺(集)乳室。

  3. 如高速公路各服務區,屬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局,係政府機關(構)之服務場所。

Q3: 政府機關(構)是否包含公立學校,如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小、幼稚園、托兒所等?

答:

  1. 經查法規條文,針對「學校」均另明列,例如「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故有關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不包括「公立學校」。

  2. 經電詢教育部表示,各級學校係指國小以上之學校,目前公立托兒所為社政單位管轄,公立幼稚園由教育單位管轄,屬於學前教保機構,非屬各級學校之範圍。另「兒童教育及照顧法」業於 100 年 6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幼托整合後即為公立幼兒園(幼稚園與托兒園合併),其主管機關大部分為縣市政府,屬政府機關(構)。

  3. 綜上,公立幼稚園、公立托兒所(或幼托整合後之公立幼兒園)為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範範圍,另考量幼稚園、托兒所(或幼托整合後之幼兒園)係屬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其服務對象之主要活動空間係以教保活動室(教室)為主,不宜將該面積扣除,若有正當理由擬申請核准不設置哺(集)乳室,得依「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款規定辦理。

  4. 另考量哺乳媽媽接送幼兒去學校時可能有襁褓中之嬰兒,其哺育母乳機會較大,即使提供民眾申辦或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仍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輔導鼓勵設置,營造友善之公共哺乳環境。

Q4: 列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等之場所(如赤崁樓)其是否屬服務場所之政府機關(構)?

答:

古蹟之審查、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等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等相關規定,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基於文化資產之保存不易,為尊重主管機關,維持古蹟之原貌,各類古蹟、歷史建築、聚落等之場所,得依「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4 款規定辦理。

Q5: 何謂公營事業之營業場所?

答:

  1.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
    之事業:

    1.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
    2.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3. (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2. 中央政府之公營事業,例如經濟部所屬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臺灣中油公司、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所屬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公營事業機構,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3. 另,臺灣中油公司雖為公營事業,若該公司辦公場所內無營業販賣之性質則非屬營業場所。另臺灣中油公司所屬各地營業處及加油站,因有營業之性質,則屬營業場所,惟該等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若未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則無須設置哺(集)乳室。

  4. 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屬台北市政府之公營事業,該公司內各處室,若未提供一般民眾金錢收訖行為,雖屬公營事業但無營業之性質,非本條例所規範。惟捷運站則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範。

  5. 上述公營事業機構之主管機關均為政府機關,屬廣義之公務機關,爰其提供民眾臨櫃營業之場所,櫃台後屬公務區域,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比照政府機關(構)提供民眾臨櫃服務之場所計算之。

Q6: 何謂鐵路車站、捷運交會轉乘站之服務場所?

答:

  1. 本條例所指「鐵路車站」,係包含火車站及高鐵站。
  2. 所稱「捷運交會轉乘站」,係指二條捷運交會之轉乘車站。目前台北捷運交會轉乘站,包括北投站、大橋頭、民權西路站、西門站、台北火車站、忠孝新生站、忠孝復興站、南港展覽館、中正紀念堂站、古亭站、七張站等,而高雄捷運交會轉乘站,目前僅有美麗島站。

Q7: 何謂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之營業場所?

答:百貨公司如各地新光三越、太平洋 SOGO、遠東百貨、中友百貨等;零售式量販店如各地家樂福、大潤發、愛買、好市多、特力屋等。

Q8: 本條例之總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

答:

  1. 本條例以提供民眾使用之場所為前提,故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應以實際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或營業之場所計算。

  2.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政府機關(構),若辦公室非為服務民眾之區域則不計算在內,另樓梯、電梯、走道、陽台、廁所等有民眾出入之公共區域則須計算在內。若有提供民眾臨櫃服務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限櫃台前提供民眾服務的區域,櫃台後為公務區域屬職場之性質,則不計算在內。

  3. 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之服務場所,例如火車站月台雖為民眾出入區域,惟其戶外月台若未列為可計算樓地板面積者,則不計。另捷運係指交會轉乘站,其月台若屬室內或地下層,可計算其樓地板面積者,則計之。

  4. 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之營業場所,須扣除無營業或無民眾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例如其樓層之用途為量販商場、辦公室及儲藏室,其中辦公室及儲藏室無營業性質,非民眾使用區域,則其總樓地板面積須扣除計算,其餘樓層亦同。

Q9:縣市執法人員如何進行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

答:

  1. 各公共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以地方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計算之。若年代久遠無法提出前述證照,如台鐵許多列為古蹟之車站,得以工務或相關單位所提供之資料據以計算。
  2. 請該等公共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出示該場所之使用執照,該使用執照中會有不同面積之數字如基地面積(含騎樓地或其他)、總樓地板面積(含各層面積及用途)、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等。
  3. 視該等公共場所之性質,依本條例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原則計之。

Q10:大型公立醫療機構,設有多棟醫療大樓於同一園區內,每棟大樓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均大於 500 平方公尺以上,需各自設置嗎?

答:

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範一定面積之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未規定總樓地板面積每 500 平方公尺設立 1 處哺(集)乳室,爰該大型公立醫療機構設有哺(集)乳室即可,惟考量其服務民眾甚多,建議在不同大樓(樓層)增加哺(集)乳室之指引,以方便民眾使用。

Q11: 多個政府機關(構)共用一棟建築物,或為合署辦公之政府機關如果每一機關(構)都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而且總樓地板面積都是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可不可以共同設置哺(集)乳室?

答: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9 條第 2 項訂有違反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相關罰則,為使被處罰機關臻於明確,又為增加婦女哺乳之便利性,同幢建築、不同機關(構)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若各自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則需依規分別設置哺(集)乳室。惟共同設置有其實務上需求,得視實際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專案認定。

Q12: 同一政府機關其所屬局、處都在同一棟建築物內(例如市政/縣政大樓),需分別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

同一機關內部單位,應先依「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原則」個別計之,若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5 百平方公尺,則無須設置,惟基於服務民眾立場,建議於民眾進出頻繁或聯合服務區設置哺集乳室。

Q13: 同一機關分處三地,都要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

只要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均應設置哺(集)乳室,如中央健康保險署服務據點分處六地,均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若且總樓地板面積均在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則應分別設置哺(集)乳室。

Q14: 同一機關有多棟建築物,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 百平方公尺以上是在 A 棟,而哺(集)乳室卻設置在 C 棟,可以嗎?

答:

既然 A 棟建築物已符合應設置哺(集)乳之條件,就應依規在 A 棟建築物設置哺(集)乳室,另視 C 棟是否符合設置條件而決定之。

Q15: 公立訓練場所之住宿區、會議室、教室,其樓地板面積需列入計算嗎?

答:

公立訓練場所如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公務人員職訓中心等,若其服務民眾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5 百平方公尺以上,即符合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考量訓練場所之會議室、教室為受訓學員之主要活動空間,不宜將該面積扣除,另住宿區性質較單純僅提供遠道學員住宿之方便,不列入計算。

Q16:社區大學需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

經檢視社區大學大多由社團法人或人民團體成立,如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成立社區大學、社團法人台中市基督教青年會設有台中市大墩社區大學、社團法人台灣 21 世紀議程協會設有三重社區大學等屬非營利之社會團體,爰非為本條例第 5 條規範範圍。惟若由政府機關設立之社區大學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範圍。

Q17:市立運動公園有戶外遊憩區及室內之建築物,及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

答:

若為戶外之遊憩區,則無所謂之總樓地板面積,若為室內之運動場,其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請依「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及其『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原則」計之。

Q18: 市立仁愛之家、老人之家等場所係屬本條例規範範圍嗎?

答:

該等場所若屬住宅性質,非為多數不特定民眾得自由進出之場所,則非屬公共場所。

Q19: 公辦民營場所,屬第 5 條第 1 項何款之規範?

答:

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所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及附屬機構納入適用對象。附屬機構雖有公辦民營之經營類型,並不影響其公立性質,自在適用之列。

Q20: 有些公營事業總公司在台北,分公司或營業處分處各地,須分別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

總公司及分公司若符合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則應分別設置哺(集)乳室。

Q21: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的計算涵蓋倉庫,或員工辦公區域嗎?

答:營業場所多數是指有販賣商品,與民眾有金錢收訖等場所,如果該場所之倉庫僅作為儲存物品,不開放民眾參觀亦無營業販賣之性質,則其樓地板面積不計算在內(員工辦公區域亦同)。

Q22: 整棟大樓樓地板面積在 5 千平方公尺以上,不同樓層分屬不同之零售式量販店,須要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

該大樓內各不同業者之零售式量販店,如總樓地板面積分別在 5 千平方公尺以上,則必須分別設置哺(集)乳室。

Q23: 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之認列標準為何?

答:

  1. 一、查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顯示,營業項目若為其他綜合零售業,其定義內容為「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零售之行業」,包括零售式量販店,其營業項目代碼為 F399990,若對照行政院主計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則為 4719 其他綜合商品零售業。
  2. 二、該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得依上揭行業分類認列。

Q24: 某量販店樓地板面積 5 千平方公尺以上,因房屋係租用,擬不設置哺(集)乳室,其受處罰主體為何?

答:

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 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在不變更房屋主結構前提下,該量販店應依規覓得適當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其受處罰主體為租用之量販店負責人。

Q25: 量販店所提供之使用執照中包含地下室之停車場面積,致總樓地板面積達 5 千平方公尺以上,可否扣除地下室之停車場面積?

答:

該地下室停車場是為營業場所所需,提供民眾購物方便而設立,且開放民眾出入或逗留之區域,應計算在總樓地板面積之內。

Q26: 設置哺(集)乳室前是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答:

符合本條例第 5 條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惟須於該條例施行日起一年內(100 年 11 月 23 日)完成設置。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增列條文,其緩衝期參照 Q46。

Q27: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為何?

答: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業於 100 年 5 月 11 日發布並轉知,主要是規範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

Q28: 有關「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基本設備之「可由內部上鎖之門」,「求救鈴」、「洗手設施」是指什麼?

答:

若「拉門」是可以安裝鎖頭或門栓,可以由內部上鎖,足以維護哺乳媽媽的隱私,則符合設置標準之規定,另「求救鈴」部分,可為電話或子母鈴等相關設施,「洗手設施」可為洗手台或乾洗手劑等。

Q29: 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為何?

答:

本條例第 5 條規定,一定面積及性質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於條例中對哺(集)乳室之中、英文名稱尚無規定。惟考量多數場所之慣用名稱及民眾認知之通俗性,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建議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若單位有二間以上之哺集乳室,其中一間名稱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且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規定,另一間則可為其他之名稱,如親子室等。

Q30: 哺(集)乳室之英文名稱為何?

答:

國外文獻資料對哺集乳室之英文名稱不一,有 Breastfeeding Room、Nursery Room 及 Pumping Room 等,考量 Nursery Room 之使用對象較廣,可能含括瓶餵及托兒,Pumping Room 似侷限僅使用集乳器之婦女,建議哺(集)乳室英文名稱為「Breastfeeding Room」。

Q31: 哺(集)乳室 Logo 之適用性為何?

答:

  1. 一、本署委託設計之哺(集)乳室及育嬰室之 Logo,已置放於本署網站首頁/
    健康主題/全人健康/孕產婦健康/產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及其相關規
    定/主題文章。
  2. 二、若該公共場所係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哺(集)乳室,則提供哺(集)乳室
    之 Logo 供參,其他場所若設有多功能親子空間,則提供育嬰室之 Logo 供
    參。
哺集乳室 BreastfeedingRoom Logo 育嬰室 Nursery Room Logo
哺集乳室 BreastfeedingRoom Logo 育嬰室 Nursery Room Logo

Q32: 民營公司、私人高爾夫球場、私立醫院等是否須依本條例設置哺(集) 乳室?

答:

一、本條例僅規範具有一定面積及性質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於緩衝期內完成 設置哺(集)乳室,除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外,其他民營單位尚未規 範在內。

二、惟考量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均有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 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 三十分鐘為度。」,為建置友善職場母乳哺育環境,仍建議鼓勵設置。

Q33: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符合一定規定之公共場所馬上就要設置哺(集) 乳室嗎?

答:

依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訂有一年的緩衝期,99 年 11 月 24 日經總統公布, 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即可;屆期未設置、設置而無明顯標示或不符合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者,才依相關罰則處罰之。108 年 4 月 24 日公 布增列條文,其緩衝期參照 Q46。

Q34: 本條例對 99 年 11 月 24 日前已施工完成之建築物,是否既往不究, 不須設置哺(集)乳室?

答:

本條例中未有條文敘明「不溯及既往」字詞,意即符合第 5 條之條件不論 新舊建築物,均應於緩衝期內完成設置哺(集)乳室。

Q35: 當有民眾檢舉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受到干擾或驅離時,縣市執法人 員該如何處理?

答:先紀錄並請民眾提供公共場所之攝影蒐證或提出第三者之佐證資料。

Q36: 本條例之裁罰機關?

答:

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處罰之。」,相關事項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進行輔導及裁罰。

Q37: 中央主管機關是否訂定限期改善或罰則之裁量基準?

答:

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處罰之。」,中央主管機關並無裁罰之權限,且考量城鄉差距,違反樣態或不符合設置標準情事各不相同,仍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裁量基準以茲彈性。

Q38: 符合「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 第 3 點第 4 款之規定有哪些?

答:無法明確歸類於該要點第 3 點第 1 款至第 3 款之場所,則為第 3 點第 4 款 概括之規定,目前曾核准者計有公有零售市場、合署辦公之公共場所等, 惟應考量公共場所申請特殊事由之正當性,地方政府可視實際情況,進行 實地訪查,避免引起民怨。

Q39: 依「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提 出申請不設置哺(集)乳室,其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依該要點規定,公共場所應以機關名義提出申請填具申請書,申請書中每 一欄位均應勾選或填寫、受理機關應為「衛生福利部」、應蓋用公共場所之 機關印信、若依該要點第 3 點第 4 款之規定提出,需檢具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之同意函等。

Q40: 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是否予以補助?

答:本署曾於 89 年至 91 年間以獎助方式鼓勵公私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設置哺(集)乳室,並從 94 年起結合勞委員針對雇主及人事主管進行性別工作 平等法宣導座談會時宣導友善職場母乳哺育環境,另透過媒體整合行銷宣 導職場雇主及同事支持哺育母乳,未來將持續推動母乳哺育政策。依據「公 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規定,設置哺(集)乳室應有明 顯區隔空間,規範應具備之基本設備,尚不致於使公共場所花費大筆經費, 另考量以政府財源補助設置哺(集)乳室,恐排擠其他預算經費,目前尚 無經費補助。

Q41: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宣導重點為何?

答:

依本條例第 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以提倡母乳哺育之風氣及觀念,宣導重點建議為:

一、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
二、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三、尊重母親選擇不同哺餵方式之精神,均提供充分資訊與支持,以教育民眾 正確之母乳哺育觀念。

Q42: 為何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進出站(含轉乘)人 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應設置哺(集)乳室? 應設置之捷運車站有哪些?

答:

一、考量原規範捷運交會轉乘站應設置哺(集)乳室,已無法有效滿足民眾哺(集)乳之需求,為營造友善育嬰環境,實有提高捷運車站設置哺(集)乳室比例之必要,以回應民眾育嬰需求。有關「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計算方式,係以前一年該線車站進出站(含轉乘)人次數累積占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
二、107 年該線車站進出站(含轉乘)人次數累積占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 之捷運車站,台北捷運為「忠孝復興站」、「台北車站」、「西門站」、「頂溪 站」、「忠孝新生站」;桃園捷運為「台北車站」;高雄捷運為「美麗島站」、 「左營(高鐵)站」。

Q43 :何謂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認列標準為何?

答:

一、交通部主管之「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標準所稱之觀光旅館係指「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該標準規範觀光旅館之 建築設計、構造及設備。依據該局網站資料顯示,107 年 12 月全台國際觀 光旅館計 80 間、一般觀光旅館計 48 間,查詢網址為 https://pse.is/HBS2G
二、轄內營運中之觀光旅館名稱及住址,可逕上交通部觀光局查詢,網址為 https://pse.is/HT6QV
三、提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供參,網址為 https://pse.is/G4RHA

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

Q44:行駛中之火車或高鐵列車均應設置哺(集)乳室嗎?

答:臺鐵局列車區分對號及非對號列車,依條例規定,所有行駛中之鐵路對號列車均應設置哺(集)乳室,高鐵列車亦同。

Q45:辦理大型戶外活動,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其大型戶外活動人 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為何?

答:

本署將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規定, 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並轉知。

Q46: 新增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 販店、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運量達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應設 置哺(集)乳室,該規定之處罰緩衝期為何?

答: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於 99 年立法之初,為使第 5 條規定應設置哺(集) 乳室之公共場所,有充裕時間完成設置,於第 12 條規範應於施行之日起一 年內完成設置。針對 108 年 4 月 24 日公布增訂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 場所,比照第 12 條規定給予一年之處罰緩衝期。